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困境及应对路径分析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员劳务报酬的执行保障直接关系到船员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海事执行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2016)闽7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分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常见情形及应对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实操参考。
一、执行困境: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典型特征
根据(2016)闽72执395号裁定书查明内容,被执行人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呈现海事企业执行难的共性问题:
- 常规财产匮乏: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
- 核心资产抵押/处置中:
- 信用惩戒已实施: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二、应对策略:从执行程序到权利救济的步骤拆解
针对上述困境,船员或其代理人可采取以下步骤推进权利实现:
步骤1:跟进已处置资产的债权分配
裁定书明确“‘顺兴隆’轮已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债权登记”,此时需持续关注武汉海事法院的债权分配进展。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登记后,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审查期间内提交证明债权的文书,待他案审结后及时主张参与分配。
步骤2:追踪未扣押船舶的线索
对于“顺昌隆”轮这类“已冻结手续但无线索”的船舶,可通过以下方式排查:
- 向海事管理机构查询船舶动态(如AIS系统轨迹);
- 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船舶曾靠泊的港口,收集目击信息;
- 申请法院向船舶代理、货运公司等关联主体调查船舶去向。
步骤3: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与操作
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如未登记的船舶配件、对外应收运费等),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随时向执行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三、延展思考:船员劳务权益的前置保障建议
除执行阶段的应对,船员可在劳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强化风险防控:
- 合同明确化:约定报酬支付节点、违约责任,明确船舶抵押情况及优先受偿条款;
- 证据留存: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作记录等材料,便于后续诉讼及执行;
- 提前登记:若知晓船舶拟拍卖,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及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确保参与分配资格。
城市:北京
领域:海事海商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 案号:(2016)闽72执395号
判决书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明,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31-8。
法定代表人:陈跃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明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7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洪志峰
审 判 员郑秉物
审 判 员郭昆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