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or
发布于 2026-04-07 / 1 阅读
0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清偿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与合同履行的关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争议解决的核心方法与实践路径,为行业主体提供风险防范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与履约责任认定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是核心争议点。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内容,原告主张“工程竣工后付清”,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最终通过调解确认支付义务。实践中需明确以下步骤:

  1. 合同条款梳理:核查监理合同中关于“竣工”的定义(如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及支付节点约定;
  2. 履约证据固定:收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投入使用证明(如业主方接收记录、运行日志)等,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
  3. 协商与调解优先:如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后,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既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也降低双方诉讼成本。

二、裁判文书中的关键指引

本案调解协议明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体现了以下裁判思路:

  • 事实认定优先: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自认,直接简化了举证责任,加速争议解决;
  • 调解协议效力: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 费用承担规则:违约方承担诉讼费用,强化了合同履约的约束性。

三、行业主体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监理费清偿争议,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合同精细化:明确“竣工”“验收”等关键术语定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2. 过程性证据留存:监理日志、验收报告、沟通函件等需及时归档,避免举证不能;
  3. 争议解决机制前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或调解条款,优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4. 及时维权:若付款逾期,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3年)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监理费的清偿不仅关系企业资金流,更影响行业信用体系。建议相关主体加强合同管理,重视证据意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